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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楼  发表于: 2019-12-28 02:59

政府官员酒驾致死逃逸不罚,纪律法律该听谁的?

政府官员酒驾致死逃逸不罚,纪律法律该听谁的?
2016年11月21日14点30分左右,时任宁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毛发金酒后驾驶公车造成行人1死2伤后弃车逃逸。随后,其亲属李古火赶到事故现场冒名顶替肇事者。
同日,犯罪嫌疑人毛发金投案。
该案经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宁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,2017年县法院判处毛发金犯交通肇事罪,免于刑事处罚。判李古火犯伪证罪,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一年。
今年4月,云南省委第五巡视组在宁蒗县专项巡视期间,接到群众举报,才使得事件真相浮出水面。巡视组认真分析研判后发现,该肇事案在侦查、起诉、审判环节均存在失职渎职、徇私舞弊、执法不严、司法不公等问题,且有个别领导干预办案的嫌疑。
在巡视组的监督下,该案交由丽江市纪委监委办理。永胜县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结果:判处毛发金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
对此,观察者网在报道中有这么一段总结性陈词:毛发金案的再审改判,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、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。
直白地讲,这是一起典型的官官相护、草芥人命的恶性事件。但是这起由执法机关带头枉法的恶性事件,最终却演绎为政坛功绩,是不是太可笑,太可悲了?
我们不妨详细捋一捋,看看谁才是破坏“法治中国”的罪魁祸首。
关键词罗列:1、肇事人,政府办主任。2、酒后驾驶。3、公车。4、逃逸。5、顶包。6、公检法一起徇私舞弊、失职渎职。7、肇事人免于刑事处罚。8、顶包人判刑。9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,维护了正义,揽功一件。
另外,无论是在宁蒗县法院的审理中,还是在永胜县的再审中,都指毛发金犯交通肇事罪,却有意回避了 “逃逸”情节。为什么回避,还用罗嗦吗?然而,这起经过三年之后的再审,却被媒体誉为“维护了公平正义,对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起到了积极作用”。
一个法治社会,一切社会行为都以法律为准则,可是在对公检法失职渎职、徇私枉法的十多人进行处理时,均以纪律处分,无一人被诉诸司法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律在政治面前不觉得很尴尬吗?
既然法律仅为“净化政治生态”而存在,那么还要法律干嘛?纪律处分一下,该干啥还干啥,该当官还当官,这是法律的要义,还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迁就和保护?
九九归一,功德圆满!
杀了个把人,没多大鸟事,该干嘛干嘛!执法机关把群众都当成煞笔、棒槌、瞎子、聋子,这就是我们要建设的“法治”?
别说起着标榜作用的官员,就算是平头百姓,也不能酒后驾车,何况是违背纪律原则在工作之余驾驶公车。最可恶的是把人撞死撞伤了,还不敢担当,唤一个亲属来顶包,自个逃逸。有海一样胸襟的领导干部,就这么点尿性?
更可笑的是,肇事后赶紧唤一个亲属过来顶包,而且顶包者被判刑,肇事者反倒卵事没有。为什么叫人顶包,肇事者和执法单位心里明镜似的,就算作伪证判实刑,只要大伞还在,不愁罩着你,不会让你吃亏,保不准还能因祸得福。
那么请问宁蒗县公检法,这样的肮脏事你们还干了多少?
再看再审改判结果,肇事人毛发金被判三缓四, 难道这就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明确规定,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毛发金不但肇事逃逸,而且酒后驾驶,并导致一死两伤。那么请问法官,谁赋予了你们可以僭越法律的自由裁量权?别告诉大家毛发金有投案情节,因为这样的鬼话压根没人信。简单推理:既然找了人顶包,为什么又去自首投案?
这样的脑残逻辑是哄鬼吗?退一步讲,就算真有投案,那么这一情节是在什么背景下做出的?再退一步,因为有自首情节,就可以改变致人死伤的事实?当官的是人,老百姓就不是人,死了活该,对吗?
不查都是孔繁森,一查就是王宝森”,这句话不是调侃,而是现实真章。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难堪,就因为法律的侧重面针对性太强,而群众和拥权者始终被隔离在这面墙的两边。这也是权力之所以一次次任性犯浑的根源所在。
有句时髦话叫“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”,有重举轻放的干部纪律干预着,怎么可能把权力关进笼子?其实,老百姓没有那么苛刻,谁也别进笼子了,那不是(gou)人呆的地方。多的不敢要求,只求你们玩裸奔的时候,穿条裤衩就行!